深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(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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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
随着深圳市经济的快速发展,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,建筑废弃物产量逐年增加。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建筑废弃物,促进资源循环利用,保障生态环境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
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废弃物的产生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置和利用,减少建筑废弃物的环境影响,促进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利用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、改、扩建房屋建筑工程、基础设施工程和市政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。
第三条 主管部门
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管理工作,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废弃物的产生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置和利用。
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和收集
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的分类
建筑废弃物分为以下类别:
- 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:混凝土、砖块、瓦砾、木材、金属、塑料、玻璃等。
- 不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:受污染的土壤、石膏板、涂料、油漆等。
第五条 建筑废弃物的产生
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,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。建筑废弃物产生的主要方式包括:
- 工程拆除
- 装修改造
-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
- 废弃材料
第六条 建筑废弃物的收集
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,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废弃物混杂和乱堆放。建筑废弃物的收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- 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。
- 不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。
- 建筑废弃物的收集地点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的适当位置。
- 建筑废弃物的收集应当及时,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。
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和处置
第七条 建筑废弃物的运输
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。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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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,并取得相关运输许可证。
- 运输建筑废弃物时,应当采取防尘、防撒漏措施。
- 运输建筑废弃物至废品填埋场时,应当符合废品填埋场管理规定。
第八条 建筑废弃物的处置
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的原则。建筑废弃物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:
- 填埋
- 焚烧
- 综合利用
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
鼓励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,主要方式包括:
- 混凝土骨料、再生砖
- 集料基层、路面填料
- 透水铺装
- 其他再利用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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