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休闲船舶租赁公司 (深圳休闲船舶管理办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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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休闲船舶租赁公司 (深圳休闲船舶管理办法)

深圳休闲船舶管理办法

为规范深圳市休闲船舶租赁市场,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,促进休闲船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总则

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船舶租赁活动的法人、其他组织和个人(以下简称租赁企业)。

本办法所称休闲船舶,是指用于私人休闲、娱乐、旅游等非商业性活动的船舶。

租赁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,不得以欺诈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顾客。

第二章 租赁合同

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载明下列内容:

  • 租赁双方的名称、住所、联系方式;
  • 租赁船舶的名称、型号、性能参数;
  • 租赁期限、租金及支付方式;
  • 租赁船舶的使用范围和禁止事项;
  • 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;
  • 违约责任;
  • 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。

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

第三章 租赁船舶管理

租赁企业应当对租赁船舶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,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。

租赁企业应当为租赁船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,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。

租赁船舶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,租赁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,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。

第四章 租赁船舶使用

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船舶,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或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。

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航行,不得擅自改变航线或航程。

承租人应当注意安全,不得超载、超速航行,并遵守有关航行规定。

第五章 违约责任

租赁企业违反本办法的,由深圳海事管理局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。

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的,由深圳海事管理局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向公安机关通报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六章 附则

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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